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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完善贷款楼盘准入操作规范的通知(市公积金〔2025〕2号)
2025-05-06 激光打标机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楼盘管理,规范内部操作的过程,明确岗位工作职责,保障购房人权益,防控贷款风险,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通知。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贷款楼盘申请并获准后,方可为购房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楼盘准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取得齐全、合规的有效证照,具备相应的开发资质;与中心、金融机构等合作无不良记录。

  申请准入的楼盘,须取得齐全、合规的报建手续;项目建设与规划一致;楼栋整体的结构封顶。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它楼盘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后,向中心下辖贷款业务部或各县(市)管理部递交有关的资料、提出准入申请;业务部室依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资料,并对申请楼盘展开实地调查,综合各项条件后作出是否同意楼盘贷款准入的决定。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组合贷款另需提供该企业在银行的开户证明);

  (六)项目立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中心贷款业务部或各县(市)管理部应将所有材料扫描电子档存入业务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非首次申请楼盘准入的,相同资料可不提供。

  贷款业务部或各县(市)管理部收到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提供的楼盘准入申请资料后,及时查验,确保提交资料完整,证照在有效期限内。经审查,准入申请资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原因;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展开楼盘准入前调查。

  贷款业务部或各县(市)管理部应当在资料审查结束后,安排不少于2人(至少一人为中心在编人员)对准入申请资料符合相关规定的楼盘展开实地调查,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楼盘建设情况。对封顶楼栋进行拍照留痕,至少包括一张楼栋全貌照及一张2位调查人员与楼栋的同框照。

  贷款业务部或各县(市)管理部调查人员及其部室负责人须在调查结束后,在《楼盘现场勘察记录表》上签署是否同意楼盘准入的意见,并对调查的最终结果负责。

  不同意楼盘准入的,应当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同意楼盘准入的,应当及时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进行楼盘准入登记。

  楼盘准入登记实行分级审核,各县(市)业务经管理部同意后,报贷款业务部复核;市本级业务经贷款业务部同意后,报中心分管领导复核。

  楼盘准入登记完成后,原则上应就整个项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合同》,如未签订的,需在每份借款合同上盖章认可,提供阶段性担保。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它已准入的楼盘,在发生信息变更后,须及时向中心报送变更后的有关的资料,以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正常开展。

  中心审计稽核科通过系统例行抽查、定期现场检查和专项工作督查等方式,对贷款业务部及各县(市)管理部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楼盘方面的相关情况做监管督查。对监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管理中心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经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贷款业务部或各县(市)管理部应当暂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相关业务,对已受理未发放的贷款停止发放并将贷款申请资料退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对已发放的贷款采取风险防控措施,需重新核实,确保贷款顺利回收。

  (六)贷款业务部或各县(市)管理部发现或被他人举报并经核实的其他恶劣行为。

  第十四条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以本通知为准。由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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